27+!今年两会“博物馆、美育”相关提案建议(持续更新)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 博物馆社群&馆长智库   编辑:管理员   浏览:1784



民进中央关于推进我国博物馆法律制度建设的提案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我国博物馆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博物馆法律制度建设也同步推进,但是,在博物馆管理的许多重要的问题上,相关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相互矛盾之处和法律空白。


我国博物馆法律制度体系的突出特点是:法律效力层级多、制定主体类型多、低位阶文件多。既包括宪法、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也包括大量的政策性文件。其中,由国务院发布,2015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博物馆条例》是最高效力位阶的博物馆行业法规。多样化的制定主体能保证各部门在博物馆管理中各司其职,但也可能造成这些制度在内容、效力上的相互冲突。虽然《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对博物馆的藏品管理等有所涉及,国家对博物馆行业的实际管理以及博物馆自身开展活动所遵循的行为规范,主要依赖大量的法律位阶较低的相关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如《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等。据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1200多份,直接针对博物馆的规范性文件也多达90多份,如国家文物局的《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考古发掘品管理办法》等。此外,现阶段我国博物馆种类多种多样,除隶属于政府文化文物部门的博物馆外,还有大量博物馆分别隶属于其他政府部门、部队、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等,隶属关系极为复杂。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现有法规效力层级过低,博物馆行业内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的现象屡见不鲜。制度间的冲突客观存在,加大了监管难度;部分制度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此外,还存在博物馆备案、藏品的鉴定评估、法律责任等制度空白,既增加了管理难度,也极易滋生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为此,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博物馆法律作为上位法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性的博物馆法律,《文物保护法》仅从馆藏文物保护的角度对博物馆有所涉及。对隶属关系不同的博物馆进行有效管理、博物馆间关系的协调等,都需要从更高层级的法律制度上寻求解决之道。各效力层级间规范性文件的冲突也需要上位法协调,现有的《博物馆条例》结合当前博物馆发展的情况及深化改革的大背景,已经制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管理制度,博物馆法律的出台已经具备了现实基 础和制度基础。因此,建议制定《博物馆法》,通过高位阶的法律明确博物馆的定义与法律职能,协调博物馆行政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健全博物馆法律制度体系。


二、尽快制定《博物馆条例实施细则》


同时,应通过制定《博物馆条例实施细则》,对《博物馆条例》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条例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加以明确,以加强《博物馆条例》的可操作性,以便实现《博物馆管理办法》等一大批规范性文件与《博物馆条例》的统一协调。


三、尽快完善配套制度


 根据《博物馆条例》施行的客观要求及我国博物馆工作的客观实际,应尽快完善博物馆备案、博物馆藏品鉴定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应当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博物馆的特点设定权利义务,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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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珠:服务当下与未来,大力发展博物馆“云展览”


疫情期间,博物馆“云展览”的便捷安全性凸显,服务不打烊、展览不落幕、精彩不打折,成为大家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面对公众的需求,以及数字网络、融媒体传播等技术的不断赋能,博物馆“云展览”将进一步发挥优势禀赋,迎来变革。


为推动博物馆“云展览”更好发展,还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持续发力:一是要加强博物馆“云展览”的总体设计和顶层规划;二是要加大经费投入,推动博物馆“云展览”建设;三是要加大科技支撑,支持“云展览”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是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建设“云展览”体系;五是要探索“云展览”质量反馈评价机制,建立不同层次和性质的“云展览”评价体系和推广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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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学峰:呼吁尽快出台博物馆法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博物院首席专家魏学峰呼吁尽快出台博物馆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和保障博物馆管理权责。此外,魏学峰认为,《博物馆条例》等行业法规和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已经为博物馆立法工作提供了充足的基础,学界的讨论也比较激烈,因此当前推进博物馆立法的条件已经非常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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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关于挖掘长城文化内涵,打造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提案


长城作为中华民族最具凝聚力、感召力的精神文化象征之一,充分体现了中华文明延绵不断、多元一体、兼收并蓄的发展脉络。对长城文化内涵进行高度提炼,打造、展示和推介长城文化标识,对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存的四万多处长城文化遗产节点绝大部分没有文化标识,以长城展示或依托长城兴建的92处参观游览区也没有统一标准的文化标识,也缺少长城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统一标准、长城文化标识的统一LOGO以及推动构建长城文化标识的相关配套措施。为此,建议:


1、开展学术研究,挖掘长城文化精神内涵。一是加强对长城本体研究,从考古、文化、历史、军事、建筑、民俗、经济、艺术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研究。二是加强长城文化遗产相关联方面的研究,如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交错带研究、长城文化遗产与大运河文化遗产比较研究、长城与陆上丝绸之路研究等。三是加强中外长城比较研究,如中国长城与英国哈德良长城、德国日耳曼长城、英国安东尼长城、印度贡珀尔格尔长城的比较研究。


2、统一规划设置长城标识。长城标识应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世界文化遗产标识、长城文化遗产重要节点的区位标识、长城文化遗产节点的地方特色标识和所在区位长城文化遗产的中英文介绍。一是统一规划长城标识的区位设置。对现存的四万多处长城文化遗产节点,应根据长城文化遗产价值评估四大标准确定其中的重要节点,设置文化标识;对于全国已经确定的以长城展示或依托长城兴建的92处参观游览区,可以作为长城文化遗产的相关节点,设置文化标识。二是统一规划长城国家公园的标识设置。落实2019年7月中央深改委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参照长城文化遗产重要节点的标准,选定八达岭长城、慕田峪长城、宁夏古长城等十大重要点段作为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备选点段,并将另外130多个较重要的关隘作为与十大重要点段配套的国家文化公园的景观体系,统一规划标识设置。三是设置长城文化遗产LOGO。可以借鉴嘉峪关长城世界文化遗产的雕塑标识、九门口长城世界文化遗产的雕塑标识、八达岭长城世界文化遗产标识设置长城文化遗产LOGO。


3、推介长城文化标识。一是加强普及教育。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长城文化、历史、人物等书籍或影视动漫,以讲故事的形式,图文并茂地介绍长城文化;建立长城文化教育基地,开展以长城文化为主题的学生实践活动、诗文诵读、长城笔会、长城知识大赛等活动,让广大学生更好地了解长城历史文化,在学生心目中构建长城文化标识,更好地传承长城文化。二是开展国际交流活动,让世界更好地认识和认同长城文化标识。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长城国际旅游节、长城马拉松赛事、徒步活动、海内外联谊、文艺书画等活动,组织中外人士考察长城、宣传长城;支持长城学者和爱好者参加国际会议,充分展示中国长城的雄伟壮丽,阐释长城历史文化和精神内涵,让长城成为各国认识中国的标识和名片。三是做好长城文化遗产的文旅开发工作。因地制宜建设长城博物馆、长城文化主题公园等文化场所,展示沿线历史文化和民俗风貌;编写长城主题的系列书籍、创作体现长城文化精神的影视、动漫、书画摄影作品;选取有显著特色的长城景区、景点,开发旅游产品和线路,提升长城旅游景区、长城文化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打造长城国际旅游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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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路委员:建议编制中华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五年规划


当前,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文物走出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今后走出去的步伐也会更快。


潘路建议,十四五期间,我们要从国家层面加强对文物外展的统筹规划,从管理制度、品牌建设、人才培养、评估体系、参与机制、传播方式等多方面,组织实施“中华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


“我们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凝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标识,弘扬中华文化蕴含的人类共同价值,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批‘中国故事、国际表达’的文物外展精品项目。”潘路表示,希望可以将文物出境展览的统筹管理上升为国家行为,纳入《文物法》修法范畴,设立中华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编制中华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五年规划。如此,在国家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地方独特优势,用好“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等纽带,共同打造有影响力的文物外展精品项目。同时,还可以激活社会和民间力量活力,鼓励行业协会、非国有博物馆等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外展的研究策划、经费筹集、项目落地、宣传推广等各个环节。


以展览为平台促进文明的交流与互鉴,不仅需要深入理解文物的文化内涵,同时还要从跨文化的视角出发,全面构建文物走出去工作绩效评估体系,而这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人才。潘路强调,建议设立推动中华文物走出去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博物馆策展人制度建设,实施博物馆青年策展人扶持计划,培养造就一批与国际接轨的博物馆策展人队伍。深入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创新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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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完善黄河金三角区域文物保护与区域旅游协调发展机制的提案


国务院批复的《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的一项战略定位就是将“黄河金三角区域”打造成华夏历史文化旅游目的地。区域内著名的自然景点和丰富的根祖文化,在中华文明的生成及发展演变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黄河金三角区域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0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0处。


《规划》实施以来,山西、陕西、河南三省及运城、临汾、渭南、三门峡四市深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中华根·黄河魂”旅游系列活动等有序推进,对文物保护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进行了有效探索。但是,调研发现,黄河金三角区域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缺乏协调发展机制,严重制约了以文物保护促进区域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文物过度开发,忽视旅游对文物的反哺功能。一些地方文物保护与旅游可持续发展意识不足,重视文物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对把旅游产业收入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的考虑不够,忽视旅游对文物的反哺功能。


二是文物旅游开发没有准入和退出机制。一些地方没有设立旅游开发的门槛制度,没有旅游运营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文物无序开发。在开发规划设计方面没有严格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文保评估制度,造成文物损害的实例较多,在“加强管理”方面做得不够。


三是区域文物保护合作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区域内还没有建立文物保护工作体制的合作共享机制,在文物维护、文保人员使用、打击文物盗窃、走私等方面没有形成资源共享。


四是没有形成“黄河金三角”旅游品牌。根祖文化游和宗教文化游这两条精品旅游线路上的国保文物仅占区域内国保总数的11.89%,而省保比例仅为7.36%,“合理利用”差距较大。区域内文化旅游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虽然有了明显提升,但是从全国、全球的角度看,区域文化旅游产业规模偏小,没有形成区域整体旅游链条。


五是对文物的基础性、学术性研究不足。一些地方对文化遗存特别是重点文物的基础性、学术性研究不足,文化内涵发掘不足或重点有失偏颇,导致文化性、科学性、思想性不强,文化的教育功能大打折扣。


为此,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国家文物局、文化旅游部,抓住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历史机遇,以建立和完善黄河金三角区域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协调发展机制为突破口,既推动该区域文物保护利用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又可以为整个区域乃至国家跨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发展探索新路径。


一是设立政策门槛,建立科学的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机制。在利用文物进行旅游开发时,牢固树立保护意识,设立政策门槛,建立科学的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机制。在引入民间资本进行保护与利用时,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做好开发商的资质与资格审核。


二是建立文物保护与旅游产业的互补发展机制。文物的珍稀性和不可再生性,要求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保方针,在把文物资源转化为文物旅游生产力的同时,应在经济利益合理分配机制下,为文物留取保护资金。


三是建立金三角区域文物保护合作共享机制。整合区域文保资源,建立文物保护的共享机制,达到集四市能力解决一市问题的目标。同时,可以联合举办一些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历史、文化论坛和研讨会等,更深层次地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提高“黄河金三角”区域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是旅游发展应遵从文物保护的科学规律。旅游发展应注重文物的基础性、学术性研究,发掘文物的文化内涵,避免同质化、单一化现象。旅游规划时,应广泛征求文物保护方面专家意见,建设中应严格履行文物保护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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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鸣:扩大国内大博物馆出国办展自主权,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近几年,境外文化机构积极在华联合办展,但国内博物馆由于审批程序繁琐,联合出境办展较少。在国内博物馆联合举办的展览中,具有较高策展能力的国家级大馆自主联合策划的展览少之又少。针对国内博物馆对外交流办展中问题,我建议:


一是加强对外交流展览的政策引导,简化大型综合性博物馆出国办展审批程序。加强对外展览的顶层设计,引导国内博物馆从国家文化战略大局出发,分主题、有侧重做到系统而全面展示中华文化,避免“千展一面”。


二是放宽大型综合性博物馆联合办展限制。积极支持国内博物馆密切合作,赋予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几所策展实力较强的大型综合性博物馆,联合对外交流办展的权力,使之可以方便组织各级各类文博机构联合举办对外展览。


三是优化展览格局,打造中国博物馆展览品牌。深入发掘我国历史文化资源,平衡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种文化关系,主动推介国内博物馆精品展览,拓展办展思路,创新展览形式,鼓励博物馆加强境外巡展策划,打造一批中国博物馆展览品牌,讲好中国故事,为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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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成:引导社会资本更积极地参与文物合理利用


文物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传承发展文化的功能。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是充分发挥文化以文化人作用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文物保护和利用是有机统一的,合理的利用对文物的保护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只有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文物保护,实现合理利用,才能调动起社会各界保护文物的积极性,更好地保护文物。

为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物合理利用,我建议:完善文物分级分类保护的细则,允许对保护价值不高的历史建筑做适当的调整或重建;合理控制文物利用和开发强度;放宽文保区建筑的使用权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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